所谓“发起设立”,即是由参与的发起者们认购该公司所需发行的所有股份,由此建立起来的企业组织形式。与此相对应的“募集设立”,则是由发起者们认购部分公司需要发行的股份,再将其余的股本内容向广大公众进行公开
招标或以某些特定对象为筹资对象来完成资本构筑的公司制度。发起设立相对于募集设立而言,其过程比较简单便捷,只需要发起者们认购足够的股份后,即可向相关的
公司注册机构提交设立手续申请,然而在这种设立方式下,各个发起者必须具备充足的经济实力,才能实现整个公司所需发行的所有股份的认购目标。
至于募集设立,发起者们只需投入相对较小的经济资源,便可通过社会广泛招标的方式募集到更多的资金,从而为企业迅速积累并储备足够的资本数额。但是,由于募集设立涉及到除了发起者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因此,法律层面对于这种设立方式规定了更为严谨的程序规范。
《
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