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有关房产尚处于
拆迁阶段,尚未正式颁发
房产证,然而
当事人对于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已得到明确界定,那么这类情形便可合法设
立遗嘱来进行规划安排。当然,为了确保
法律效力及
遗嘱内容得到充分阐述,建议您尽可能细化相关细节。
继承人在拟定遗嘱时需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1)作为遗嘱人,其必须在有
行为能力的状态下进行;
(2)
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自执笔书写,且签上名字,同时标明具体日期等信息。若选择代书遗嘱方式,则应由至少两位
见证人遵照
法规定牢记清楚全部过程,然后由其中一位进行代书,并把相关时间,地址以及见证人名字都完整地标注出来。
此外,遗嘱人还需要在紧急情况下,通过录音形式来确立
口头遗嘱,同样也需要两名见证人在场监督。待紧急状况解除之后,如果遗嘱人有能力使用书面或录音形式来创立新遗嘱,之前的口头遗嘱便失去了效力。
(3)遗嘱中必须为那些既无生活来源亦无劳动能力的人预留出必要的生活开支款项,否则此部分涉及到的遗嘱处置将会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自然人依据本法规定有权设立遗嘱,对
个人财产进行支配,并可指定
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通过遗嘱方式把个人财产指定给
法定继承人中的任意一人或多人
继承。同样,自然人也可设立遗嘱,将个人财产
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组织或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据法律规范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