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车辆存放于有偿收费停车场遭遇失窃状况时,其
赔偿责任究竟归属于谁,主要取决于停车场是否已履行完必要的保管义务。以下为您详细解读其中的关键点:若停车场未能充分履行其保障安全的职责,导致车辆无法得到妥善保管,进而发生遗失现象,那么该停车场便需对此类事件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反地,若停车场已经尽力履行了监管义务,确保了车辆的安全无虞,则在同等条件下车主可能遇到了保险公司拒不承保的情况。因此,建议广大车主在停放爱车之时务必注意保管好
停车费收款凭证,以此作为后续进行索赔证明使用。如车主与停车场之间已经达成保管协议关系,并且因保管不当引发车辆损失问题,车主还可考虑通过法律手段向停车场提出
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