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
未成年人负有交通
意外事故所产生的责任,而
监护人则需要担负对未成年人可能造成的潜在
侵权责任。如果监护人已经尽职尽责地履行了
监护职责,那么其侵权责任可以得到适当的减轻。反之,倘若监护人未经许可将监护责任交给他人,那么监护人必须对此承担起侵权责任,至于
受托人是否存在过错,也将会影响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针对那些没有
民事行为能力和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一旦他们造成他人危害并导致物质损失,尽管监护人已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了他人,但监护人仍需对此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同样受托人若存在任何过失,亦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
交通事故责任尚未明确判定的案件,当
机动车投保
交强险时,
医疗费用首先将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来预先支付,或者是由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代为垫款。
值得注意的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获得此类支付后,具有向道路交通事故
责任人进行追索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
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