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
民法院颁布施行的《关于披露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所明示,对于
被执行人符合该
法规第一条中所列出的第二项至第六项的规定情形时,其所涉及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保留期限将被设定为两年;若被执行人采取
暴力、恐吓等强制性手段干扰阻碍执法过程,
情节严重者或是存在多种违规失信行为,则可酌情延长一至三年的公示时间。因此,尽管存在最长不超过两年的常规录入期限,但实际上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仍旧有可能在该期限后仍得以
存续并保留在执行数据库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
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