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证据保全程序的一些规定如下:
首先,若人
民法院认为存在有必要采取证据
保全措施的情形,是有权基于其职权主动采取相应行为的。
其次,当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发起申请,欲对相关
证据实施保全处理,则须
保证此种请求在
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前至少提前七天提出。
再次,如果您意图申请证据保全,那么必须由人民法院经过严肃及细致的审查后才能决定是否批准您的请求。
最后,保全证据的方式应当根据各方提供的具体证据形式,选择最为适宜的措施加以施行。
同时,人民法院在执行证据保全任务的过程中,确实有权要求有诉讼
代理权的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
诉讼代理人及时地到场见证整个过程。
此外,所有经由人民法院保全的证据资料将被妥善保管并存入卷宗之中,以便将来在必要时作为证据使用。
《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
担保。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