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是否有权冻结
社会保险帐户一事,相关之情況可逐一列举如下:
首先,法院无权限冻结
社保卡或社保帐户。社会保险乃是专门用于确保企業
退休职工、失业人员之基本生存需求而设立,其为专项资金,不得借予他途使用;
其次,在审理及执行有关民事与
经济纠纷之案件过程中,法院不得冻结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更不得使用该等基金来偿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本旗下
子公司之债项;
再次,保险基金作为一项公共资产,由社会保险机构代表参与保险之人员进行管理,且最终受益人群也将包括参保人员。因此,保险基金并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违反本
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
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
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