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之间关于在工作时间、休息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涉及到执行国家制定的劳动标准所引发的争议,以及关于
追讨劳动薪资、
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
赔偿金数额不超过所在地月度
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累计额的
纠纷,若对仲裁机构所作出的最终裁决结果存在异议,劳动者可以从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算起,在接下来的第十五天内向相应的人
民法院提交
诉讼请求。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
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
法律效力:
(一)追索
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