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
证据可分为以下几类:
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第
二,书面凭证即
书证;
第
三,实
物证据即物证;
第
四,影像和声音材料即视听资料;
第
五,电子信息即电子数据;
第
六,
证人关于所目睹事件的证词即
证人证言;
第
七,专业机构或专家出具的评估报告叫做鉴定意见;
最后,勘探、测量等相关纪录称为勘验笔录。以上各种证据在经过必要的取证和验证后,仅作认定事实之依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中明确指出,当事人对于自身所提出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义务。由于客观因素无法由当事人及其
代理人们自行收集的证据,或是审判机关认为审理该案所需的证据,法庭应予以负责调查并收集。审判机关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所有的证据进行全面而客观的审查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
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