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签署
劳务合同的情形下,若离职后原工作单位依旧
拖欠其薪资酬劳,被雇佣者有权主张获得
双倍工资权益。在此过程中,被雇佣者应采取如下策略进行处置:
(1)首先尝试与原单位协商解决问题,达成共识并签署协议,由原工作单位补发所
欠薪酬;
(2)如上述途径无法奏效,可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请求介入协助;
(3)如受雇者决定诉诸法律程序,可直接向劳动
仲裁委员会提出
申诉,要求追回
工资款。在此环节,
劳动者需先行取得证实双方
劳动关系的确立之相关
证据,通过
申请劳动仲裁来确定
当事人间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之后再继续向
仲裁机构追索拖欠的薪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
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