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若在未获得相关
法定许可或许可证存在
欺诈行为获取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土地的,必须受到县级及其以上级别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严肃查处。
其中,涉及到非法占用农用土地的行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理,亦未经国家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土地;
第二种,虽然部分农用土地的占用已经过合法的批准,但是却超过了原定批准的数量,并且实际占用的农用地面积较大;
第三种,采用提供
虚假文件、虚构用途或者借用、盗用他人名义进行申请等
欺诈手法取得批准手续,进而占用农用土地,而且这种占用农用地的数量往往比较庞大;
最后一种,将农用地用作他途,例如改变原先农业种植用途,改为用于开设工厂、建设住宅、修筑公路、开采矿山、挖掘土壤、破坏河流等非农业活动。
《
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
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