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乃雇佣或聘用他人以劳动力形式向社会提供某种特殊服务之
民法合同,是合同双方在公平民主的谈判和商议之后,对特定劳务及劳务成果达成的共识与协定。对于已签订之劳务合同,所在公司无须为该员负担
社会保险义务。具体而言:
1、此种劳务合同通常具有暂时性特征,如同
承揽合同之性质,此亦被称为劳务合同。在此情况之下,劳务合同签约双方并未构成
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有权选择不为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2、若双方实质上构成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务必为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否则,用人单位的行为便属
违法,该
劳动者可向当地
社保监管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
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
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
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
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