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并非意味着土地的所有权已经被精准地确定并归属了某位人士或者家庭,这个决定性
证据并不代表着这块土地从此就变成他们的私产。按照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以及相关
法规政策规定,我们国家所拥有的
土地所有权不容置疑,而自然人、家庭则只具备对土地的
使用权。
土地确权的主要职责和目的在于确认土地的使用权及其归属关系,
保证土地的合理利用及规划布局得到妥善实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尽管国家严格要求按照一户一
确权的原则,甚至细化到了个体层面,但是大部分情况下还是会以一个家庭作为整体来进行确权。
至于在家庭内部对
土地使用权的分配问题,这其实并不包含在确权的范畴之内,除非当某个
家庭成员已经步入婚姻殿堂且独立门户之时,才会需要单独处理。总之,无论土地的确权究竟落在何人或哪个家庭之名下,都仅意味着该方对其享有使用权,然而真正的所有权依然牢牢掌控在国家手中。
《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办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