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放假期间在家遭遇意外不幸身亡,此类事项通常而言并不构成公司应担负的
赔偿责任,这主要是由于类似事件常常发生于员工的休息时间,并非在正常的工作时间段内。
根据当前施行的
工伤保险法规而言,
工伤通常被定义为在职业范围及工作场所内因职业操守或执行工作任务而导致的
意外伤害事故,以及遭受各类
暴力侵犯等。对于那些在家中因突发病症不幸离世,且无法满足
工伤认定标准的员工,其所在的雇主是无须肩负工伤
赔偿责任的。
然而,也有部分特殊情况下,若员工因工作需要需居家办公而不幸患上突发病症致死,抑或是为了完成公司业务而处理私事过程中遇到意外,则此时情势可能就会产生某些变化。在这样的情况下,需要依据特定个案的真实情况与相关法律规范进行综合判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