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对于审判法院所下发的执行裁决书持有不同意见,
当事人及相关利益方有权向执行案的运营法院提交正式的书面异议书。面临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章制度等情况,当事人与相关利益人
物权在收到书面异议书的次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
递交相关书面异议。在收到正式书面异议之后,审理案法院需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这个问题进行严格的审查。若经审查发现理由合理充分,审理机关则会依法作出决定,撤销或纠正现有的裁决内容;如果未能发现任何理由支持原有的裁决,那么审理单位将做出否决。若当事人与相关利益方对这一裁决表示不满,他们有权在裁决书送达到的那一刻开始计算,在十天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
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
执行措施后,
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
债务的,应当继续
履行义务。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
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