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
侵权行为责任中,关键证明环节遵循了“
谁主张谁举证”的
基本原则,即须由请求
赔偿的权力人来承担提供
证据的责任。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掌握加害人的过失行为、具体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实际损害结果以及这两者间的因果关系等要素进行呈堂证据。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并不完全遵循
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安排,它仅仅将过错证明责任予以倒置,而对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这两个重要的证明责任要件仍然需由赔偿请求权方承担。在
过错推定原则的场合下,若加害人提出辩解否认自己有过错,则需自己举证以证明无过错的立场确凿无误;
至于在
无过错责任为适用规则时,倘若加害人主张损害结果乃是因为受害者或第三方存在过错所导致,那么也应该由加害人承担
举证责任,只有当加害人成功地证明自己的主张合理后,方可据此免除或者减轻自身应当承受的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无
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