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
劳动合同的
临时工人遭受
意外伤害致死,该事件是否属于法定
工伤之范畴,应基于其具体事实与情境予以审慎判断。通常而言,尽管临时务工人员并未签署正式的书面
劳务合同,只要能够举证证实两者之间确实存在雇佣与被
雇佣关系,并且此类雇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因为执行职务而不幸遭遇
人身伤害事故,那么他们仍有权按照法定程序向
社保机构提出
工伤鉴定申请。
另外,倘若用人单位未能秉持诚信原则与临时工人
签订劳动合同时,又未替其实施缴纳足够的社会保障费用,那就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
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对于无劳动合同的临时工人不幸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案件,能否按照法定标准划入工伤范畴,还需依照有关的法律、
法规以及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判定。
《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
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
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