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方面,关于口头所承诺的
定金事宜,当定金已实际支付且无法退还时,鉴于支
付定金一方未能按约履行其相应义务或未达到约定成果,以至无法达成交易的目的,则该方向接收定金一方要求归还定金或者收回定金,均应视为无效。反之,若为
债务人履行了
债务,那么收取定金的人应该将定金抵扣应收款项,或者将定金全部归还给付款方。
然而,若之前向收款方做出承诺的一方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或者其履行行为未能满足约定条件,导致交易的目标无法顺利实现,在这种情况下,该方向发放定金一方索回定金的请求应被判定为无效。而对于付款方来说,如果对方未能按约履行债务或者履行行为未能满足约定条件,使其无法实现交易的目标,此时,他显然是无权再向收款方提出归还定金的请求。相反,作为收款者一方来说,若在这个交易中,他未能成功履行债务或者履行的结果未能达到约定条件,造成其与对方之间的交易目标无法实现,他也没有权力将定金交付给对方的2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