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主观恶性行为所引发的
经济损失,需由该员工负担全部
赔偿义务;而对于重大过失行为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该员工需分担部分
赔偿责任。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重大过失所引发的经济损失并非完全可归咎于员工个人原因。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用人单位不应迫使员工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如果员工仅因为一般性过失导致经济损失,那么他不需要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
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
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