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刮擦车辆后驾车离去并不等同于肇事后
逃逸,需要经过交警部门深入展开的调查方能确定最终的性质归属。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能够被认定为肇事后逃逸的情况主要是以下几种:
首先是弃车逃离现场,明知道自己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但仍然选择遗弃车辆离开现场;
其次是案件发生之后拒绝承担责任,在接到
报警后没有切实履行现场等候处理的相关义务;
最后是提供
虚假的个人
身份信息,为了躲避或者减轻法律
追责,故意向伤者
家属或警方隐瞒真实姓名、住址以及联络方式。所谓“
肇事逃逸”即是我们常说的“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
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为了避开法律追责而选择逃避的行为,如果这种行为符合特定的法定
构成要件,那么便构成
犯罪行为,触犯
刑法中的“交通
肇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
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
吊销或者机动车
驾驶证被暂扣期间
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
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
(六)违反交通
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
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
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