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肇事者因为其在高速公路上的
追尾行为导致了
交通事故,被相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承担全部责任时,他应该首先通过他所购买的保险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
然而,当保险覆盖的损失数额不足以完全满足
赔偿需求时,肇事者应自行承担剩余部分的赔偿义务。
根据我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
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对他人造成为害并经判断属于机动车本身过失的,首先应该由负责该机动车定期强制险的保险运营商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相应的
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
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
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