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劳动者在离职之际并非必须提前三十日向雇佣单位预先发出通知。倘若在
雇佣关系中出现了如使用
暴力、威胁或以其他任何非法方式
限制人身自由等
强迫劳动者进行劳动的情况;亦或是雇佣方下达违反常规的指令,甚至是要求劳动者从事可能会对其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险的冒险行为时,劳动者有权立刻结束与雇佣方的劳动合关系,不必再提前告知雇佣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