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该住房系婚后购置获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此类
婚姻存续期间所购得之房产均自动认定为夫妻二人的
共有财产,故在这段婚姻关系走到尽头时,这处房产以及其尚未偿还的
按揭便会作为二人的
共同债务被纳入到
财产分割的范畴之中进行处理;
2.若在恋爱或
结婚前后的某个时间点,某一方单独支付了购
买房屋的款项且将
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则直到该笔未偿付的贷款全部清偿之前,这部分贷款都应被视为登记人个人的负债;
3.最后一种情况是,当这栋房产同时登记在夫和妻两人的名字之下时,依循既有的法律规定,这座住宅应被视作二位拥有者共有的财产,自然地,在夫妻的
离婚诉讼中,该房产及其中涉及的所有未
偿还贷款也应不分彼此被作为共同的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