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制度和规章条例,在将
犯罪嫌疑人依法定罪并采取
刑拘措施之后,如果需要将其转移至看守所进行监禁,那么在此之前,看守所必须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一次全面且强制性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同时,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
被拘留人员的身体状况存在任何异常或病痛,都需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出具相应的情况鉴定说明来加以详细记载。
《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医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入所健康检查表。
发现被拘留人身体有伤或者情况异常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情况说明,拘留所详细登记伤情或者异常情况,并由送拘人员和被拘留人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