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他人付款却未得到对应货物的情况下,该行为是否被视为
欺诈,关键在于对方是否在交易的初衷上,便怀有非法获取货款且拒不履行交货义务的意图。若是如此,便应当酌情认定其行为涉嫌构成较为严重的欺诈
犯罪。反之,若只是由于时间安排等方面的原因而导致发货有所延误,便属于违反商业合同之规范,
当事人有权依法对其提出
法律诉讼。在
刑法领域,所谓
欺诈罪,即是以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现实动机,利用各种欺骗的手法或者故意隐瞒真实信息的方式,使得受害者陷入认识错误并交付价值较大的公私财物给
行为人的行为。换言之,评判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罪,我们需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及其客观行为是否符合欺诈罪的
构成要件。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可能采取了狡黠的手段获取大量货款,但若其实际并未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实情,那么,此种情形仍可能被视为普通的商业
合同违约纠纷,故应交由民事法庭加以处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