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为了使微信作为
证据能为法院所接纳与采纳,我们必须确保它存在真实且完全的内容;
同时,我们也必须确认该微信号的使用者是
当事人双方。
另外,我们亦需保障我们获取这些微信聊天记录手段的
合法性,这对于
保证结果的公正公平至关重要。在向法庭呈交微信证据时,必须切实提供真实且完好无损的证据资料,并且确保这些微信证据与其他相关证据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进而能够共同构建起一个严密而完整的证据链条。更为重要的是,作为电子数据形式的微信聊天记录,要想得到法官们的信赖并真正被采纳为审判案件事实的依据,其本身需要符合诸如确认参与者身份、保证获取方式正当性、提交真实且完全的证据等一系列特定的条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