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已
退休者再次受聘并在聘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得到补偿与否的问题来说,通常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任何形式的
赔偿要求。
然而,若双方在签订的聘用协议中对此有明确的说明和约定,那么就需依照约定来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
中国法律要求这类人员达到法定年龄且丧失工作能力之后方可退休,因而他们并不具备中国
劳动法律所规定的
劳动者资格。因此,对于这些已退休人士重新受聘而建立的关系并非
劳动关系,而是简单的
劳务关系。
根据中国现行的劳动法律
法规,劳务关系并不适用于
经济补偿金及
赔偿金的规定范围内。故而,对于此类雇佣情形,双方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将由我们的
民法典进行规范调整。
至于解雇此种情况下的员工时,是否应该给予赔偿以及赔偿的具体数额,则应依据双方在聘用合约中的具体约定,如果聘用合约对此未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
《劳动部关于实行
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
已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