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方面的明确标准与额度,可按照
当事人间的协商结果来商定。若未能达成共识,则需由人
民法院根据每宗案件的具体情况,秉持着照顾孩子身心健康以及维护妇女权利的基本原则进行裁决判定。在未有书面约定夫妻各方拥有何种权利的前提下,
离婚过程中,在家操劳家务的女性同样应该享有属于自己的那份财产,因为他们为家庭付出的劳动已经得到了应有的回报。因此,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此类特殊情况下的
补偿金额设定统一的计算标准。所谓“家庭主妇离婚补偿标准”,主要是针对
离婚诉讼中原有的全职家庭主妇,由于她们肩负着
抚养孩子、
赡养老人、协同另一方处理日常事务等多项责任且承担的义务相对繁重,在出现离婚状况时,她们有权向另一方提出寻求补偿的要求,而对方也必须予以适当的经济
赔偿或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