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
丧葬费用的支付实施标准是以该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全体在职员工的月平均
工资计算为六个月总额。
2、至于相关
责任人应当支付给已故职员供养的亲属的
抚恤金,具体范围包括:配偶每月享有的金额是已故职员
月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对于其他亲属于人来说,他们每月享有的金额则是已故职员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对于失去了父母的老人和单身子女,他们每月所能享受的抚恤金总额在以上基础上还要额外增加百分之十。至于孤寡老人或是孤儿,他们每月获得的抚恤金总额在之前所述标准的基础上也要增加百分之十。
3、对于一次性的工亡
补偿金额,其固定额度是上一年全国所有城镇居民人均可用收入的二十倍。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
因工死亡,其
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
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