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十级工伤发生后可获得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数额为七个月的
劳动者本人平均月
缴费工资。在此所涉及的“本人
工资”是指在
劳动关系中受到
工伤或患
职业病事件影响之前的12个月内,工伤职工从事工作时获得的平均月缴纳税款。若其个人工资超过了所在统筹地区全体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300%,则按该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进行计费;反之,如果其个人
工资低于该地区全体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60%,则参照该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进行缴费。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