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连续服务满十年及以上年限的员工,通常不得轻易
裁员,然而若确实进行裁员必须征得员工个人的同意。
此外,被裁退之后,企业需对其支付相当于一年零一个
月工资数额的
经济补偿,同时员工有权前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
失业补助,前提为他们已事先交纳过
失业保险费用。
最后,雇主应该承担起责任,补偿该员工在过去十年内未能足额缴纳的
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以及失业保险费等相关费用。这些权益均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但须
保证依法依规予以落实,若无法达成共识,亦可寻求劳动监管机构的投诉援助。具体而言:
1.若未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则视作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若非由于
不可抗力所导致的裁员行为(例如员工
触犯法律或给企业带来重大的
经济损失),企业应当向受影响的员工发放相应的
补偿金。若员工在企业服务超过十年时间,企业应提供十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
3.如已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而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
解除劳动关系,将构成违反
劳动法的
违约行为,需要为此付出双倍的
赔偿款。这种赔偿方案按照每工作一年对应两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也就是说,每个受影响的员工应获得高达20个月的额外补偿薪水。如用人单位未能按期履行上述承诺,不妨先行沟通谈判,若仍无法达成一致,可依据有关规定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申诉,同时需提交用人单位的辞退通知书以备佐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