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严重交通事故以至于子女不幸身亡的案件中,受害者父母有权向
责任人索取
丧葬费用、
死亡赔偿金及被
抚养人生活所需费用作为补偿。一般而言,死亡赔偿金被认为具有精神抚慰性质,旨在弥补死者
家属因意外或离世所带来的心灵创伤。鉴于此类性质,对于
死亡赔偿金分配应综合考虑每位
近亲属与死者的身份地位与相处紧密程度、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共同生活状态以及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合理规划。具体的分配标准参考受诉法院所在地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指标。
另外,针对丧葬费部分,将依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年度的职工月平均
工资标准进行计算。至于
被抚养人生活费用环节,则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当年城镇居民年均消费支出标准加以核算。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被
扶养人生活费计入
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
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
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
赔偿义务人只
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