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医疗费用方面,应依据
医疗机构所出具的医药费用及住院费用收付款凭单,兼顾
病历记录与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来进行明确规定。若
赔偿义务人对此治疗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的看法存在质疑,则需负担起相应的证明责任。在审理案件之时,对于医疗费用的具体
赔偿金额,将按照
一审法庭辩论结束之际,实际已产生的,即实际发生的数额予以确定。
关于
误工费用的核算,应当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间及其个人的收入水平决定。误工时间的确定则依赖于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开具的证明为依据。如果受害者因为遭受伤害而导致身体残疾,并且需要长期休养无法工作,那么误工时间的计算可以延续到定残日前的最后一天。
至于
护理费用方面,应取决于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以及进行护理服务时所需的护理人数以及护理期限这两个因素来综合评估。
此外,营养费用的数额也是依照受害者受伤后身体状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建议来给予确定。
最后,关于
残疾赔偿金部分,它是基于受害者身体残疾的程度或其
伤残等级而制定的。按规定,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应该是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从定残日开始,以不超过20年为限实施计算。但是,当受害者达到60周岁以上的年龄,则每增加一岁便要缩短一年的计算年限;倘若受害者达到了75周岁以上,便只能按照五年的标准来计算。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
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
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