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签订的
劳动合同终止之际,若未选择
续期,此行为并不等同于解雇员工,而应被视为合同的自然结束。
然而,作为雇主的责任,其须在此之前明确地告知员工相关事宜,同时还需承担相应义务,即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是每满一年的工作时间,便可获得一个月的薪酬
赔偿。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若员工主动表示不愿续订合同,那么关于经济补偿的事项也应得到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