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定刑期五年并同时附有三年
缓刑的人士,是指他们在
缓刑考验期内如无再次实施
犯罪行为,则附加判处的五年刑期将会自动失效,无需再执行。所谓的缓刑,简单来说就是被剥夺自由裁量权的犯人在缓刑考验阶段须遵守各种规定,如若不在该阶段产生新的犯罪行为或被检举揭发之前已存在的犯罪行为,那么在实践期满之后,即会宣布原来所判定的
刑罚将不再执行,并且该结果将被公之于众。关于缓刑的考验期限,相关法律
法规对此有着如下详尽的规定:
1.对于被判处
拘役的缓刑犯,其考验期限应按原
判刑期的基础上向上浮动1年,但最低不得低于2个月;
2.对于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缓刑犯,其考验期限则应按原判刑期的基础上向上浮动5年,但最低不得低于1年;
3.至于缓刑的考验期限的计算方式,必须自判决确定之日开始算起,也就是当判决正式生效的那一刻开始计算。须注意的是,判决前被告人曾被关押的期限,是不可以拿来抵扣缓刑的考验期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
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
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
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
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