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具体
实施细则中的相关明文规定,一旦公安部门或执法机构将某
犯罪嫌疑人收押之后,其进行侦査的有效周期通常限定在两个月以内,而如果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则最长不超过五个月。
此外,当犯罪嫌疑人被正式
批捕之后,其所应受到的侦查
羁押期同样也不允许超越两个月的时间界限。对于那些涉及案情错综复杂且已达
侦查期限却无法得出结论的案件来说,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并通过审批途径来延长一个月的侦查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