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
有期徒刑五年"意即对实施某行为之人处以五年之有期徒刑。而所谓"
缓刑一年",是针对已判决之人在一年期限内暂停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这一刑期的惩罚措施。这意味着在这个前提下,特定的监管机构将有机会对该罪犯在接下来的一年内进行全面评估和观察,从而判断其是否还会重复相同的
违法行为或者再次触犯相关法律。若罪犯在这一年之内未再度
触犯法律,亦无新的罪行显现出来的话,那么其原本的有期徒刑五年的
刑罚便可予以赦免,无需执行。
然而,现实中这种刑罚豁免的情况并非普遍存在,因为能够获得
缓刑机会的通常是那些被判定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且主观恶性较小,并且已经充分意识到所作所为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的
犯罪分子,考虑到他们的具体
犯罪情节以及悔过自新的表现,若认为通过缓刑方式确实能让他们重新做人并不会再次对社会造成威胁者,方可给予缓刑之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