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恋爱情形下,自愿进行资金转移或许存在一种诈骗行为的嫌疑,然而并不必然认定为诈骗罪行。这是因为特定主体基于网恋关系,出于对网恋伴侣那份炽热的爱意而主动转移财务给对方,若对方未出现欺骗行为者的情况,抑或是虽然有某些欺瞒或隐匿存在,但其本意并非通过此举
非法侵占行为者的财产,那么便不能被视为诈骗
犯罪行为,而是应当归类于我国《
民法》范畴内的赠与过程,不仅不涉及
违法行为,同时也不在
刑事责任范围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