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执行
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长达为三十日,且此期间将有可能会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具体而言,绝大多数情况下,将在
当事人被拘留之后大约三日之内便会被移送至检察机构进行审核。而针对某些特定情形,例如流窜
犯罪行为、多次
违法行为以及结成
团伙犯罪等恶劣
情节严重的嫌疑人,其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依法予以适度延长,直至达到三十个自然日为止。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