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律
法规的具体规定,
劳动者有权要求
工资应按时、足额地予以发放,且发放周期通常以每个自然月为标准。若雇主未能按照这些规定进行操作,即在一个月期限内未予发放,那么劳动者便可援引这一点作为
申诉理由,向当地
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投诉,进而请求获得相应的
经济赔偿。而对于那些拒不履行
劳动合同义务,故意
拖欠甚至恶意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除须补发所
欠薪资外,还将面临需额外支付相当于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
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
(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
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