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能证实婚后领取了
结婚证书的男女双方,需要终止婚姻关系时,应采取以下二种不同的方式加以处理:前提是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缔
结婚姻且符合法定结婚实质条件的夫妇,由于其构成的
事实婚姻具有
合法性并受到法律的庇护,因此应遵循正常的
离婚流程展开相应办理;若在1994年2月1日后缔结婚姻,但依然未能取得结婚证明文件,这意味着他们的婚姻关系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只能归类于
同居状态。由于这种关系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婚姻性质,自然也就无需按照法律要求的
离婚程序来处理。
《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
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
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
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离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