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客观分析和审慎评估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在多数情况下,
社会保险中断支付后是可以采取措施进行补交的。但是,这种可能性必须依据各个地区具体且现行的相关
法规来确定,不能简单地作出概括性的结论。当前,我国各地对于社会保险在中断期间究竟是强制性的补交、严禁补交,或者是由个人自行选择等方面的规定存在着显著的差别,这就直接导致了不同地方对类似问题的
处理方式和最终结果呈现出巨大的差异。因此,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只能够参考那些已经加入社会保障体系的个人所在地的
社保机构所给出的权威解释与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