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工伤
赔偿问题中,并未规定必须采取一次性结算方式,实际上大部分情况下,
劳动者所享有的
工伤待遇都是通过一次性的经济补偿来实现的。
然而,如同
伤残津贴这样的特殊项目则需要按照特定时间按月向员工发放。例如,若因
工伤事故导致职工处于
一级伤残状态,那么他们将有资格每月领取相应的伤残津贴直至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或者开始享有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的那一刻。在此情况下,即使伤残津贴已经累积到了较大规模,职工亦无权请求一次性结清这笔款项。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
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
工伤医疗
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