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
法规,若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正式生效之前已参保,并已经步入
退休年龄,但
缴费年限尚且不足,或者在
退休之后延长了缴纳期限长达5年之久,仍旧未能圆满完成15年的缴费任务,诸如此类情况下,是允许您一次性支付剩余未足额缴纳的部分金额。
另外,当您到达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之际,尽管累计缴纳费用可能仍然未能达到15年的最低标准,但您同样有权利继续支付直至满足这个标准为止,以期每月均可享受到基本
养老金福利待遇。
然而,若您在延长缴纳期限达到5年后持续不足15年的缴费标准,那么便有资格进行一次性的补足缺额部分,最终实现持续15年的完整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
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
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