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
立案启动的唯一程序,仅仅将立案视为
刑事诉讼进程的唯一衡量标准是对法律规范的僵化理解。刑事拘留乃是确保
诉讼得以正常开展而采取的必要
强制措施。立案属于诉讼过程中的特定环节,实际上,立案并非仅限于启动司法程序的那一刻,而是应该将立案之前的初步审查和调查活动纳入立案的核心范畴之内,因此,我们不能分割立案这一环节与
刑事诉讼流程,反而提前进行
拘留,恰恰能有效地满足在紧急情况下,由于来不及立案却又必须立马限制嫌疑人人身自由的现实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
犯罪事实或者
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
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
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
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
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