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程序中的
财产保全是指,当人
民法院接受并受理某个案件之后,在作出最终裁决之前,针对
当事人涉案的财产或争端的标的物,采用某种方式来限制其
处分权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既然已进行过财产保全,那么这种限制就会存在,他人难以进行任何形式的财产转移。倘若有人试图在此情况下恶意逃避,他将面临相应的身份和机构责任追究。在必要时,你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对方企图转移这部分财产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
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审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