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若仲裁机构做出裁决后,一般的情况下,
劳动者可在十五个日历日内获得应得的
工资报酬,但需视乎对方的实际财务状况而定。
另外,若在裁决宣布之后的十五个日历日内,双方均未提出任何
申诉,则被视为认可该裁决结果,其中一方的
当事人如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限履行义务的话,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同时,双方当事人对于已经产生法律约束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也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履行各自的义务。假如出现一方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情形,另一方的当事人可以参照上述法律条款,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当社会大众关注到这一司法程序并选择向相关法院提交申请后,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将以公正严谨的态度
严格执行这一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审理时限及先行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五十一条 【生效调解书、裁决书的执行】当事人对发生
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十四条 【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
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
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