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审理时间将在三日内进行确定。若无法启动
立案程序,我们将会及时通知到相关
当事人。若人
民法院自接收到申请人提交之
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仍未开始执行案件,则申请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强制执行。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慎审查后,可责令原人民法院在规定期限内执行相关案件;或者,决定由本院直接执行该案,或指令其他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相应事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严格执行案件
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执行案件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
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即时执行。
刑事案件
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
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