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能签订书面
欠款协议的问题,诚挚地建议您与对方进行友善磋商并
补签一份借据。
然而,若您决定暂不签署此类文书,并且双方均未曾经约定过还款期限,那么作为主动出借资金的一方,您有权随时向对方索回款项。
1.建议您请尽快促使借方补充签署借据。在此种场景下,若借方仍然承认曾经借款,但目前
无力偿还或有意
拖欠,您有必要敦促其重新签署一份借据,以便将借款事宜作以明确,防止将来出现
纠纷而无据可依。
2.您可以借助通话录音或保存聊天信息的方式,通过聊天等各类社交媒介,引导对方确认曾向您借款的事实。当面临对方狡辩的情况时,您可以采取缓和策略,声称愿意给予其
宽限期,然后利用电话谈话录音或保存聊天信息的方式,使对方不得不承认借款情况。
3.尝试寻求知情人士
证言证明借款事宜。在借钱时有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尽管没有签署实体借据,但处理起来相对容易;若当时无人见证,您可以考虑寻找能够提供有关借款情况的知情人士来提供
证据,例如借款得到使用后,借款方向他人提及从您处借得款项的相关信息。不过请注意,由于这些人往往与
借款人存在密切联系,因此证据取得可能并不易行。
《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
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