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仲裁案件中所达成的裁决书,一旦定案生效,双方
当事人皆应尽其所能按期履行相应义务。如有一方未能如约履行,则另一方有权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赋予的权利,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的申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然而,关于如何确定强制执行的期限,无疑存在着一些相关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法律
法规需要遵守。以下是我们整理出的相关内容,供您参考:对于满足条件的法律文书,其有效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开始起算,到二年后即会失效。若法律文书规定需分期履行,则每段时间段最后一天也将计入总期限。而对于未明确规定
履行期限的法律文书,其期间的起始点自该文件生效之日便可开始计算。
此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规定了当事人在收到具有
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裁决书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其义务。如未按期履行,另一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受理此项申请的人民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依法处理。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这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
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为两年。若申请执行成功,则这一两年的
有效期将得以延续,直到全部履行完毕为止。在此期间内,如遇特殊情况,有效申请执行时间将会暂停或重新计算。这些细节都需要我们予以关注并了解,以便更好地应对现实中的各种状况。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
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